□潘铎印
市民何某到珠海某银行打印流水时,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加州消费支出共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结果,珠海香洲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存款全部损失。(8月14日中国经济网)
卡在身上装着,人在国内也未出过国门,卡里的钱却在数千里之外的美国被人消费12万余元,当所有证据都显示自己很“无辜”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银行的一句行规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好在法院终审判决给了储户一个公道。
持有银行卡且卡内存有大笔资金的客户,最担心的就是“人在家中坐,卡已被盗刷”。当真遇到这种情况时,若损失不多,客户大多选择自认倒霉。因为向银行讨说法,由于客户搜集主张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不是败诉就是由银行承担部分责任,能够由被盗刷而获得银行全额赔偿的判决案例并不多。2006年7月,西安市一市民发现卡内存款被盗取,经公安人员调查发现,在广东肇庆市被人刷卡消费12万多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银行和储户各自承担50%。2015年,同是在西安的姚先生,银行卡也在异地被盗刷,西安中院二审判决,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就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的安保漏洞复制了事主的银行卡,其后果应由银行承担。储户卡不离身被盗刷,珠海市两级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两级法院法官“不约而同”要求银行来举证储户存在的过错责任,当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和责任时,就应当承担被盗刷的损失。储户在银行卡被盗刷之后,银行强调没有证据证明储户是否存在被盗刷行为,认为是储户自己刷卡消费时,法院要求银行方面提出证据,这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这起储户胜诉判决的最大亮点,应成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个范本。这样的判决警示银行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升级,堵住各种漏洞,在资金安全上不断升级加锁,否则,一旦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不能充分举证储户存在过错时,法律就会“判赔没商量”。
补齐法律短板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到底该如何赔?补齐现行的法律短板。国家层面应修订完善现有法律,确立银行对账户使用者的“实质审查义务”,并针对各种特殊情形,出台具体细则,明确银行和用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盗刷等并非由用户自身过失造成的意外损失应由银行买单,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