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驾驶租来的克隆出租车拉客,一次遇到一名同样开克隆出租车的男子,双方交流后,张某得知可以通过使用假币为乘客找零的方式取得更多的收入,于是便向这名男子购买了4000余元假币并藏匿。
后张某在二手车网站上看到有人贩卖克隆出租车,遂花费9700元购买了一辆,同时一并购买了伪造的北京市出租车营运证、北京市出租车服务监督卡。之后,张某使用克隆出租车及伪造证件进行营运。
2017年5月张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持有的北京市出租车营运证、北京市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均系伪造,民警同时在张某暂住地及其驾驶的车辆内起获了假人民币共计4050元。
以案释法
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张某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近日,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克隆出租车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缴获了上百辆克隆出租车,抓获234人,扣押涉案证照6000余件。克隆出租车与真正的出租车外观上几乎一样,且通常配有仿真的计价器、出租车营运证、出租车服务监督卡等设备和证件,令人难以辨别真假。克隆出租车及配套的伪造证件不仅侵害了正常的交通运营秩序,同时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危害极大。
如果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发现所乘的出租车计价器走得过快,或者是司机故意绕行,或是遇到司机找的钱是假币,请务必记清所乘坐出租车的号牌及出租车司机样貌,及时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