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静
随着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论界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目前的研究大多是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理论基础、发展流变及其对第三人的效力。然而,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迟延的情形下,债务人享有何种抗辩、止损和救济措施却鲜有论述。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权利之合同、为第三人之合同、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之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它是指第三人直接对于当事人之一方取得债权之合同,从而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相对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依相对人之承诺而生效力。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之人,称为约定人、约束人、诺约人或债务人,本文中统称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约定进行承诺或使债务人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之人称为受约人、要约人或债权人,本文统称为债权人。第三人也称为受益人。第三人迟延,是指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第三人未向债务人提供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从第三人迟延的内涵可以看到,它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另一种是第三人未向债务人提供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迟延的效力
第三人迟延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另一种是第三人未向债务人提供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在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的情形,债务人可以采取止损措施来防止因第三人迟延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此时如果已经给债务人造成了损失,债务人还可以采取救济手段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当第三人未向债务人提供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而请求债务人提供履行时,债务人首先可以就第三人或债权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如果因第三人未向债务人提供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而给债务人造成了损失,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抗辩来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还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债权人因第三人迟延也相应的受到损失而采取救济措施,该救济措施不是基于补偿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因此不在本文论述范国之内。综上所述,第三人迟延的效力主要体现于债务人的抗辩、止损措施和救济措施。
一、债务人的抗辩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和第三人对于债务人都有请求权,但两者的请求权内容并不同。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履行,而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履行。相应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