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地
市场经济究其本质而言,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信用需要法治保障,市场法治需要诚信引领,两者之间有机统一,缺一不可。中国自古以来就极为重视诚信建设,素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之戒。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诚信问题也日益突显,尤其在市场经济领域,诚信缺失事件更是频频发生,不绝于耳。而事实一再表明,在当今社会转型期,仅仅通过传统的道德“软约束”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当今的诚信缺失问题,唯有将诚信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之中,使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方能确保社会诚信的有效实现。
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凸显
众所周知,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往来的基本前提。然而,缘因国家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加之行之有效的征信系统的缺失,以致诚信缺失问题在经济社会领域中普遍存在,其中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知识产权、金融投资等领域尤为凸显,已经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提升。
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其商业诚信的维系与传统礼俗社会大为不同。现代商业诚信已从德性诚信走向契约诚信,从人格诚信转向制度诚信。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无法再通过传统的道德约束予以解决,势必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惩戒性才能实现。
法治是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 有效方式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但法律的刚性相对于道德的柔性而言,在治理市场经济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更加需要“以法治信”。
然而,法治作为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诚信价值观的鲜明导向作用在市场经济立法中的体现欠充分;另一方面,市场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对于诚信价值观的执行和保障较为乏力。因此,亟需将诚信价值观融入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全过程,切实发挥法律及制度在传导和贯彻诚信价值观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