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唐荣 本报通讯员 杜新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先后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法治中国示范城市’等法治建设目标,勇当法治建设‘排头兵’‘试验田’。”广东省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城市,我们必须坚持高位谋划,统筹跟进,勇于创新,集中精力做好改革项目攻坚,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权力下放实现权责统一
“谁办案谁负责”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
早在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就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深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梁增昌告诉记者,为真正实现权力下放,让办案者负责,深圳法院制定了15项配套改革制度,取消了具有行政化色彩的案件审批制,厘清了法官、合议庭和院庭长分别行使不同权力的边界和方式,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力清单,充分保障法官的判断权、裁决权,实现99%的案件裁判文书均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直接签发。
深圳检察院则出台《办案责任职权配置工作规定》,将678项职权进行分级授权,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规定了检察官办案工作流程和标准。
“分级授权将原属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职权的85%,共计34项下放给检察官,授予检察官的职权占整个权力清单的53%,检察长审批案件数量平均下降幅度达47.1%。”梁增昌介绍。
此外,为实现权责统一,深圳两级法院还制定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对审判、管理、监督、保障、考核、评价、追责等进行一体安排,实现了办案机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的有序衔接。深圳市检察院则建立了检察官执法档案,构建办案活动信息化、标准化操作流程,以信息化手段将检察人员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形成流程监控、纪检监察、质量考评“三位一体”的管理监督评价体系。
分类管理实现人员专业化
“员额制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也是块难啃的硬骨头。因为它涉及到人,是改革最关乎痛痒的地方,也是改革的试金石。”李华楠说道。
着眼于公正高效办理案件的客观现实需要,2014年,作为先行试点地区的深圳根据职业特性和分工不同,将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将全市法官、检察官比例确定为60%—65%,并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入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