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凌剑伊 实习生 王新月)8月1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另外,在套数认定上既认房又认贷,这意味着,区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渐趋收紧了。据悉,此次调整公积金贷款,旨在为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区直分中心通过有关渠道核实。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据了解,政策未调整前,区直分中心的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2015年南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南宁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情况。
《通知》指出,新政从9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提供的商品房期房《备案证明》、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上登载时间在今年9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据了解,在区直分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之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前在今年4月底就调整了南宁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政策,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等。
在房屋套数的认定方面,也重新进行了调整,贷款次数认定由“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调整为“按在南宁市区拥有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这意味着,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