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黄 洁
□ 本报实习生 宋子正
因伙同他人将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被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某因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与马某同案被诉的天津某商贸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6100万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1971年出生的马某硕士学历,曾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及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原七处经理,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2012年至2015年,马某负责垃圾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外运及处理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本案另一被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某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为此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的钱款1861万余元。
此外,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近3年时间里,马某伙同天津某商贸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将62万余吨本应运至污水处理厂的垃圾渗滤液,偷排到了市政污水井内。被告单位因此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吕某为此还给了马某1000余万元的行贿款。但是,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
不仅如此,在此期间,马某还曾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天津某商贸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经审理法院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且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都与他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
被告单位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还伙同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法院对马某及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吕某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还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30万元罚金;判处张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
本报北京8月10日讯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