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7〕70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南平中支)
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
主要负责人:黄志明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南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中华联合南平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联合南平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南平中支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不真实
(一)虚列绩效工资
(二)手续费列支不真实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华联合南平中支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南平中支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中华联合南平中支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南平中支处以7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南平中支处以37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