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讯(记者谭迎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于本月28日开始实施。这是我省首个规范和引导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指导性文件,在转变审批部门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意义重大。
《办法》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全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办法》最大限度简化企业备案手续。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工前任何阶段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承诺书,填写完成并做出承诺后,就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直接视为已完成备案,企业不仅不需要与备案机关接触,也不需要跑腿,真正实现了“备案零等待”、“一次也不用跑”。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办法》规定实行投资项目“一码制”。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唯一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办法》最大程度体现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延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建另有规定的除外)。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评估委托、评估时限、评估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省发改委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则由省发改委出资委托咨询单位评估,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