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余瀛波
为畅通企业退出渠道,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障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但是,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这名负责人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以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一般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若干程序,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注销登记申请文件。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商总局积极探索试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并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据介绍,此项改革在提交材料和注销程序方面均作出简化,其中在提交材料方面,将企业在申请普通注销登记前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多份文书材料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了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对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同时,明确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即可,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在注销程序方面,统一了信息公示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30天(自然日)内可以正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自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的,有关企业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积极向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做好与各部门的衔接工作,协调推动对数据共享、系统改造和对《指导意见》执行不一的情况作出统一规定和要求,保证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效果落到实处。
同时,将完善制度设计,积极推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效力,在法律层面将其制度化、法律化,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本报北京8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