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夫妇6个月大的儿子欢欢在某妇幼医院住院时,因病床围栏间距过大被卡住头部窒息死亡,这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医疗事故?农某夫妇、妇幼医院各执一词。农某夫妇将某妇幼医院诉至法院索赔60多万元。邕宁区法院一审判某妇幼医院担责六成,赔偿农某夫妇各项损失13万元。然而,双方均认为对方应负全责,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病床围栏卡死患病婴儿
2015年4月16日,农某夫妇的6个月大的儿子欢欢因气喘、咳嗽等症状到某妇幼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妇幼医院立即安排欢欢住院治疗,安排在儿科,一级护理。
2015年4月19日7时18分,值班护士到病床给欢欢测量各项生命体征值均正常。这时,农某与欢欢一起睡在病床上。7时58分,护士交班时发现农某睡在欢欢的病床上,占了床铺的一大半,欢欢头部卡在床左边围栏,身体悬空,面部皮肤及口唇苍白,鼻梁处、颈部及颈枕可见淤痕,无呼吸反应,无哭声。护士马上叫醒农某,并立即对欢欢进行抢救。10时左右,妇幼医院向农某夫妇发出欢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通知书。
2015年4月22日,农某夫妇按妇幼医院要求,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欢欢进行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欢欢符合颈部被床栏卡住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患儿父母索赔60万元
因赔偿分歧过大,2016年4月,农某夫妇将妇幼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60多万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欢欢住院期间头部卡在病床左边围栏,身体悬空,经抢救无效死亡。欢欢是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因此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不是意外事故。
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妇幼医院的医护人员是能按一级护理的要求,做到了1个小时巡视患者一次的护理工作。但妇幼医院安排给欢欢病床存在围栏杆空间过大,栏杆不能拦挡护婴儿的严重安全隐患,妇幼医院应该预见到给婴儿睡这样的病床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因此妇幼医院的过错较大,对此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农某夫妇是欢欢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且农某还睡了大部分病床,将欢欢挤到病床的左边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农某夫妇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按4∶6的比例分担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