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幼童小区游泳池内溺亡,法院一审宣判家长和小区物业各担责七、三成。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的这起案件,给粗心的家长提了个醒:孩子的玩心重,家长监管不可掉以轻心。
7岁幼童溺亡小区游泳池
黄先生家住江南区某小区,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天已渐黑,7岁女儿小英吵着要到楼下玩耍,黄先生对女儿说吃过晚饭再去,便让小英独自在家门外的楼道玩耍。他万万没想到,小英会自己乘坐电梯下楼。许久,夫妻二人没听到门外有声音,才发现孩子不见了。
当晚8时30分,黄先生叫上同事及小区物业帮忙寻找,并向派出所报警。23时50分,众人发现孩子已经在小区的泳池内溺亡。
悲痛万分的黄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家长认为物业监管不力
据了解,该小区的露天游泳池周边砌有围栏,事发当晚泳池处于歇业期,大门紧锁,池内水深约1.1米。物业公司称池内的水在歇业期的第二天基本排干,只保留约30厘米的水作为泳池底养护用。可因事发前几天,南宁刚下了几场暴雨,池内有一些积水,但雨后的积水也是很浅。物业公司认为小孩的死亡,是黄先生夫妻二人监管不力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但黄先生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建设和经营危险程度很高的游泳池,却没有将游泳池与公共通道和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使小区居民处于危险之中。而且在非营业时间保持游泳池蓄水,不安排专业人员看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孩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小英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家长物业均担责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报警材料以及庭审中陈述,因小孩有点口吃,已满七岁但未送去上学,但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所说的孩子智力发展有问题,只能说明小英是一名相较同龄人更需要监护人关心和照顾的小孩。
事发当晚,小英吵闹要下楼去玩,作为父母放任其在门口自己玩耍,而门外有可自由上下的电梯,显然监护人的放任行为致使孩子已经脱离或随时脱离监护人可观察、照顾、监护到的范围。因此,黄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
另外,游泳池虽有水泥砌起的围栏围起,但围栏并没有能将该泳池完全封闭,围栏的柱子之间有较大的间隙,个头较小较瘦的人可从间隙中穿行进入泳池,一定身高的人亦可翻过围栏进入。从最先发现尸体、并下水确认尸体的证人证言可证实,事发当晚泳池内的蓄水深度大约为1.1米,即使确在事发前几天下过大雨,但作为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业期内更应该随时关注池内蓄水深度,尤其是在刚下过大雨之后,更应及时关注并将池内蓄水排至预定深度。而作为设置在儿童众多的小区内的露天游泳池,虽已建有围栏并立警示牌,但对游泳池在设计与建造时存在过失,作为管理者未充分考虑、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钻爬围墙到达泳池等安全隐患,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有过错。
法官释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放手让孩子成长,并非放任孩子不管,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亦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