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之前,已经正式组建了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六个区域环保督察中心,在区域环境治理、地方环保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实践中存在“多头执法、制约有限”等问题,于是更有力度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应运而生。
以巡视的方式开展环保督察,是我国改革发展中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对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有着深远意义。一方面,它能够以宏观视角,从中央层面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监管。环境问题本质上其实是发展问题,如果不能抑制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盲目追求GDP的冲动,环境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此次环保督察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成员来自中纪委、中组部等单位,这样的“高配”无疑增强了环保督察工作的权威性。而在督察中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且配以问责、立案等方式倒逼履职,从而得以强化各级领导的环保职责。
另一方面,督察对象从企业扩展到党政机关、企业以及公众,形成了“三位一体”全覆盖的环境治理模式。相较而言,以往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多关注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地政府可能出现的不作为,甚至权力寻租情形,而此次“监企督政”的转变,更加贴近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不仅可以更好地明确政府责任,还在鼓励环境问题的举报中扩大了公众监督。
从此次环保督察的结果看,各地的共同问题主要在于发展与环保关系认知不足、重视不够、不作为,以及一些长期不能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落实好整改方案,长远来看更需要建立起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科学的绿色考核体系,实现环保督察常态化;二是完善实施细则,增进环保督察规范化;三是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促进环保督察阳光化。
(摘自8月3日《光明日报》2版《环保督察须有巡视的力道》,作者:田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