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虚构与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内部合作关系,能够以低折扣价格购得加油卡,然后再以9.8折的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微分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骗取11名被害人约1.4亿元。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三中院认定其系个人犯罪,且查明其拿到的被害人合同款项后仅有450万元用于投资但后续并没有实际经营,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指控 虚构与中石化合作关系骗取1.4亿元
据北京市三分检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微分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在本市朝阳区,以该公司的名义,虚构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有合作关系,能以折扣价格购得加油卡的事实,以能够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签订加油卡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牛某、郭某、李某等11名被害人1.4亿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述 此案系单位犯罪而非马某个人行为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时,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对于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不认可。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系单位犯罪,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马某个人行为,马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亦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产的故意,因此他认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马某具备自首情节,系初犯,且积极退赃,故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据马某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时曾交代,他自称能够买到低折扣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承诺投资人每月3%至5%的收益率,实际上,他没有能力买到折扣加油卡。
马某交代,他并没有宣传过加油卡项目,投资人都是朋友介绍来的,他作为微分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投资人付款之后,他找人按照原价购买相应金额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到手之后,又再以9.8折的价格卖给收卡贩子,由收卡贩子将钱汇给投资人,交易完成时他已经赔钱了,而另一方,投资人看到此情况后,对他产生信任,并再次向其投资,他完成资金回笼,按照投资合同向投资人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