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当少部分军人因国防事业而致残,成为抚恤优待对象,其相应的优待和抚恤也是《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全社会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伤残军人约70万左右。这些伤残军人基本涉及到全社会各行各业。分布于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各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优抚安置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快推进,优抚安置政策体系不健全、服务体系建设相对路后等矛盾逐步呈现,伤残军人优抚政策落实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事关广大伤残军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根基稳固,事关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采取有力举措,推动伤残军人优抚政策落实工作创新发展。
健全伤残军人精神抚慰机制精神抚慰是加强伤残军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形式,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做好伤残军人精神抚慰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伤残军人社会地位,进一步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也有利于激发社会正能量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探索建立伤残军人精神抚慰机制,全面提高优抚工作水平,需要建立并完善以下制度:
一、国家层面应规范伤残军人名称称谓。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对伤残军人的称谓是残废军人,民政部规定为残疾军人,军队文件则称呼其为伤病残(军人)战士。这个义务奉献无私卫国戍边的光荣群体应该得到一个恰当得体的称谓!我们建议,用“伤残军人”作为这个群体的名称和相应证件名称,并且建议尽快升级现有纸质伤残军人证件为身份证样式或者社保卡IC卡式伤残证(现有制卡技术已经完全能够做到)。
二、县区级着重开展落实宣传教育制度,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在车站、码头、医院等地方依法规范并落实军人优先标示制度,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
三、基层应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定期到伤残军人家中走访,建立内容翔实的定期走访档案;组织开展伤残军人座谈会,每年春节前,给伤残军人家庭发慰问信,统一规范悬挂光荣牌、贴春联,让伤残军人切实感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