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晓与钱刚在2011年相识并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初,在单位例行体检中钱刚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后来一次不经意间的谈话钱刚透露出他在婚前就已经携带乙肝病毒的事实。得知这一情况的王晓接受不了,她认为钱钢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了自己,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从2013年5月起,就搬回父母家居住,两人由此开始分居。同年8月王晓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晓诉称,钱钢故意隐瞒婚前病史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自己与钱刚的婚姻关系。而钱刚则认为,两人感情一直都很好,并不像王晓所说的那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并且根据医学研究,乙肝病毒在正常的交谈、共餐中不会导致传染,而且通过接种疫苗等预防形式也不会传染给婴儿,原告据此要求离婚法律依据不足。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能否以对方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要求离婚?婚姻法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根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下列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或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况且原被告双方刚结婚不久感情尚好,被告的病情也不会对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识链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