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国办发〔20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照顾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引导和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政策衔接,强化服务。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代际支持,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