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别想着“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近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发布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两年的时间,“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87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476人,“百名红通人员”40人(数字截至2017年4月底),追回赃款89.9亿元人民币,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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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工作阶段性胜利的取得,在反腐专家看来,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全面进步关系密切。“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成绩,最根本的还在于中国刑事法治的全面进步和国际法治形象的稳步提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心研究员张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追逃“利好”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而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公布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据此,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结合《解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
如何看待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在最高法召开的《解释》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加之近年来的实践,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一体遵循。
考虑到现实操作性,《解释》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模式。对此,裴显鼎说,情节设置上辅以不同的犯罪数额限制,以此增进司法的确定性,避免因情节难以量化而出现操作性问题。
对于标准的修改,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傅达林则认为,体现了量刑的科学化与反腐的法治化。傅达林指出,将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在刑法当中,精细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难以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刑法的这种看似抽象化的修正,实际上是为贪污贿赂犯罪确立更为科学的量刑,最终追求反腐的法治化效果。“由精细趋于原则的立法,是另一种科学立法的体现。”傅达林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