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案例分析(劳动法)第0005期
主题: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是否要付补偿金
案例:
2005年5月1日小张进入某家公司担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公司与她订立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
2014年3月1日,小张的月工资被调整到7000元。2015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张提出按原有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公司目前效益不良,拒绝续订。小张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的中心问题就是小张能不能得到补偿金。
那么我们来细看《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46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和用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综合第44条和第46条,我们可以看到第46条对第44条第一项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分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公司愿意保持或者提高待遇续订,劳动者不愿意续订,这种情况公司不支付补偿金。
第二种公司不愿意续订,则公司需要支付补偿。
所以小张的这种情况,公司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那么今天我们再学习一下如何计算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所以小张的补偿金计算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①小张应该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补偿呢?
2015年3月1日-2008年1月1日=7年零2个月,所以应支付7.5个月的补偿金。
②每个月的补偿金应该是多少呢?
法律规定的是合同终止期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000*11+5000*1=8万2
8万2 除以 12= 6833元
所以,最后小张应得的补偿金是6833*7.5=51250元。
此案分析到这也告一段落了。
心得:
劳动合同虽然结束,作为劳动者,在公司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不要忘记自己的补偿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