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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原书记陈弘平被判死缓,为何成“避开”终身监禁第一人?

重案组37号 2017-06-07 08: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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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原书记陈弘平被判死缓,为何成“避开”终身监禁第一人?

6月6日上午,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判决书中,却并未出现《刑九》实施后,标注在死缓官员判决书上的“终身监禁”。

法律专家表示,终身监禁必须明确写进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即意味着不会对被告人采取终身监禁。陈弘平为何能获刑死缓却“避开”终身监禁?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也咨询了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全文3750字,阅读约需8分钟。

揭阳原书记陈弘平被判死缓,为何成“避开”终身监禁第一人?

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受审,因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一审被判死缓。 资料图片

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根据法院发布的消息,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

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起底

陈弘平的“三宗罪”

揭阳原书记陈弘平被判死缓,为何成“避开”终身监禁第一人?

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 资料图片

受贿:收受上亿元助纳税大户当选人大代表

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2004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陈弘平担任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南新城项目、金城龙庭项目、金城广场(原伊丽莎广场)项目、中国玉都文化广场项目、利用揭阳市榕城区旧城改造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开发玉器长街、渔湖试验区商贸城寺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弘平先后多次收受黄鸿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此外,陈弘平还涉嫌为李林楷、周贵容、郑建明、吴克东、马兴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协助上述各人各自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揭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席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等提供帮助,并收取相应贿款。

根据媒体报道, 创鸿集团创立于1999年,该集团以年度纳税额2.1亿元登上揭阳市民企纳税龙虎榜,连续第6次荣膺“重大贡献纳税大户”称号,起诉书中其他向陈弘平行贿、获得其帮助的5名商人,所在企业也均为当地纳税大户。

在受审过程中,陈弘平承认公诉机关有关受贿的指控,同时,他向法庭对行贿企业以及黄鸿明网开一面:“他们的企业是揭阳的支柱企业,如若倒闭会对揭阳的经济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贪污:热衷风水建造“阴宅”成为案件突破口

贪污罪指控方面,2010年8月,陈弘平与林培强(另案处理)选定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培强负责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陈弘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陈弘平后授意虚构培蓥林场需要重新开垦900余亩耕地、修建进场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尽快拨款。

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培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陈弘平案件开庭后,广东省纪委专案组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办案的细节,陈弘平热衷风水的嗜好,成为案件的突破口。

据介绍,办案人员当时查案时发现,揭阳市国土局拨付给培蓥公司的土地复垦金,相比其他几笔资金数额最大。仅在2010年12月,就拨付了高达150万元。

顺着这笔150万元复垦金调查发现,这笔款的最终点头人果然是陈弘平,而受益人培蓥公司林培强,只是揭东县一位普通村民。在申请复垦金的前几天,他才成立了培蓥公司。

经过调查发现,林培强平时喜欢钻研风水,曾到江西拜一风水大师为师,这一点与市委书记陈弘平是“同好”。案件也因此得以突破。

在庭审过程中,陈弘平对于贪污罪指控表示否认。他说拨款根本不是为了建所谓的“阴宅”。他授意拨款给林培强,是因为林培强要在那里建一个山塘以及水泥路。

行贿:为留任揭阳市委书记行贿100万

据指控,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负责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厅级干部考核、调配及换届工作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

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受审过程中,陈弘平表示,他的确送了100万给林存德。不过他在法庭上说:“我送钱是为了公不是为私。”

陈弘平表示,作为一个地方的市委书记,去留应该由省委决定的,与组织部副部长根本没有关系。他送钱给林存德,是因为他觉得当时政府的两名主要人物拉帮结派,影响了工作,他作为市委书记,有责任向主管的组织部副部长汇报。当时他还想让这些人的岗位做个调整,于是趁着在省里开会的时间,找到了林存德,希望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把属于自己的一百万自有资金给了他。

探员追访

陈弘平的赃款去哪儿了?

揭阳原书记陈弘平被判死缓,为何成“避开”终身监禁第一人?

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 资料图片

借关系密切女子1亿元 当庭为其求情

对于受贿的人民币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的去处,陈弘平表示,其中折合2600多万元人民币交由其女婿购买了股票。剩下的钱,基本上都借给了许秋琳。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时年45岁的许秋琳是揭阳市润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年初,时任揭阳市市长的陈弘平结识了做服装生意出身的许秋琳。许秋琳在与陈弘平认识之前已生育4个小孩,并已离婚。其公司涉嫌通过行贿的手段,中标了包括省道236线、国道206线、国道324线的大修工程或者改造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等七个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

媒体报道称,在庭审最后阶段,陈弘平至少三次为许秋琳求情。“希望不要处理那些行贿的企业,都是我害了他们,特别是黄鸿明和许秋琳,他们的企业是揭阳的支柱企业。”

2016年6月16日,许秋琳涉嫌行贿罪,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受审。

广州四套房产 2600万赃款炒股获利

公诉机关指控中显示,被查封的财产除了字画、现金外,广州还有四套房子,以及证券账户上的5000多万元。

陈在庭审中表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当生产队队长期间,他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先后开了四家厂,其中包括鳗鱼鱼苗厂、蘑菇厂,这些厂让他赚了450万元。后来他拿着这笔钱在广州买了四套房子。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表示,陈弘平在8个证券账户投入5398万余元,其中账户资金88万余元,股票2522746股。

陈弘平投入股市的本金经有关部门核算为3800万元,他表示其中2600万元是非法所得,1200万元是自己合法所得。

陈弘平还表示,股票生意一直由其女婿帮忙打理,他从来没有告诉女婿炒股本金的来源,他女婿并不知情。

重案解读

专家:终身监禁须在判决中明确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根据规定,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在《刑九》实施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成为获刑死缓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此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以及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长顺,先后均被法庭判处死缓,同时对上述四人,判决书中均注明:“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权威渠道核实,法院判处了陈弘平死缓,但却未在判决书中注明对其终身监禁。

陈弘平为何成为获刑死缓却未被终身监禁的第一人?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首先,终身监禁必须明确写进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即意味着不会对被告人采取终身监禁。

究其原因,洪道德表示,通过分析梳理可以发现,同样是死缓,贪污受贿在2亿元以上的,会被判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在1亿元以上未达到2亿的,或将被判处死缓,但不会采取终身监禁;贪污受贿在5000万以上的,量刑在无期徒刑的案例居多。

“超过2亿元终身监禁并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样操作”,洪道德说,因为在立法本意上,将终身监禁看做是死刑的一种替代,在司法实践中,在慎用死刑的大前提下,趋向于对那些情节数额等方面特别严重,应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采取终身监禁作为惩戒。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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