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北京地铁“老人猥亵殴打女乘客”一事在微博上吵得沸沸扬扬。“性骚扰”这样一个自带“灰色”属性的词汇再一次引爆舆论。
女孩强调自己被“蹭胸”后遭“扇耳光”对待。而经济学家仲大军则强调,女孩儿不尊老,自己被言语暴力了,所以动手打人了。他为了回应纷扰的网络质疑,甚至写了一篇长微博。
回应中,他声称自己并没有蹭到女孩儿,是被女孩儿的言语激怒才动了手,而且这一怒非同小可,还“站起来又打了女孩儿两巴掌”。因为女孩儿让他“挪一挪”不能忍,就能愤而动手,暴力相向吗?法治社会,这样的行为岂不是法盲所为。
对于女方指责的“性骚扰”,仲大军直接否认了,因为“警方在处罚决定书里也没有任何关于‘性骚扰’的内容,只认定他打了人。”
事件发生后,双方都谈到“派出所民警在审问他时曾经表示他们调取了地铁里的监控,仲大军确实蹭到了女乘客。”但仲大军随即强调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更不是“性骚扰”,而且“自己这么大年纪的人了,没必要说假话”。
女孩第二次发微博称,派出所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对仲大军拘留五日,无罚款,但因老人有心脏病暂缓执行。
那么,关于“性骚扰”这个话题,应该就此轻轻放下吗?
1、在我国,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该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这里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直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提交审议时,“性骚扰”行为才首次有了相对明确的限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此草案最终在2009年得以通过,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