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绑架,结果致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抛入钱塘江,涉案6人中5人当年即被判刑,最后一人潜逃10年后受审!当年,究竟是什么事情?
10年前 5人获刑1人死刑
2006年3月16日,海宁警方接到报警称,一中年男子于14日晚在海宁火车站开面包车接客去平湖后一直未归,随即又接警称,钱塘江边沙滩上发现一中年男子尸体。经证实,死者就是失踪的男子。
经警方侦查,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有5人落网。
同年10月1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沈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施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朱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哲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振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沈某、施某、朱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22.51万元。
10年后 最后一人归案受审
2016年9月23日,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李某在新疆归案。
昨天上午,此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图片)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14日晚,李某按照与沈某的事先预谋,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平湖,沈某还叫来了朱某、施某帮忙。之后,李某因自己出面租车先行回避,沈某、施某、朱某强行将被害人拖入车内,殴打并捆绑,致其倒地头靠后排座位身体俯趴。之后,沈某驾车去接李某,李某上车后也去捆绑被害人双手。朱某、施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还分别脚踩其头部,或坐或跪于其身上,并用此姿势控制其30分钟许。
不久,4人发现被害人死亡,遂从其身上搜得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等财物。
次日凌晨,4人驾车至海宁市丁桥镇附近的海塘口,将被害人尸体抛于钱塘江内。后李某与沈某驾车驶至绍兴市,将被害人的手机销赃,之后又联系张某哲、张某振,在安徽将被害人的面包车以7000元卖给张某振。
(抛尸地点)
庭审中 被告人认罪辩从犯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遭人捂压、堵塞嘴巴,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又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应当以绑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自己是从犯,一切均听从沈某行事,其并不认识被害人,没有首先提出预谋,没有指使施某和朱某行事,也没有亲身参与捆绑被害人、卖车和手机等。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依法定罪,一个不放过!
同意竖起大拇指!
(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