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大结局了,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这个要胜天半子的男人,最终举枪自杀。
祁同伟是一个“于连”式的人物,他用人格和尊严换来了自己十年的平步青云。
他自私,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承认自己杀害陈海,他把陈海当兄弟,但是当陈海损害到他的利益的时候,他连自己兄弟都能杀害。
他懦弱、自负,他最终选择了自杀,他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谁可以审判他。这个看似壮烈的举动,实则是他逃避现实的一种表现,他宁愿死,也不敢面对法律的制裁,不敢去面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过。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祁同伟没死,他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祁厅长犯下的几宗罪:
一、故意杀人罪
祁同伟在雇佣杀手制造车祸意图杀害前反贪局局长陈海,杀害证人刘庆祝、狙击侯亮平的犯罪中都起到了组织、指挥的作用。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窝藏、包庇罪
祁同伟协助丁义珍外逃,帮助狙击侯亮平的狙击手离境。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滥用职权罪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高小琴,赵瑞龙谋取各项财产利益。为了对抗反贪局的监察,祁同伟授权监听监控他人通信设备。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其他罪行
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
因此,这位祁厅长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
意思就是,横也是死,竖也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