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刚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丈夫便离家出走,长达7年的时间音讯皆无。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缺席宣判,准予原告小芸与被告李坤离婚。李坤不仅“净身出户”,还要承担离家出走7年间双胞胎女儿的生活费。 女儿刚出生丈夫离家出走
2003年3月,小芸与李坤经人介绍认识,当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没想到结婚第二年双胞胎女儿出生,李坤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小芸非打即骂,最后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
小芸说,可能是李坤想要男孩,自己生的却是双胞胎女儿,但李坤为此离家出走让她无法理解。无奈之下,小芸多次到社区和派出所请求帮助寻找。小芸没有工作,社区为她申请了低保,但两个双胞胎女儿这七年全靠她一个人抚养,真是力不从心。听说离婚官司一方不到庭法院不会判离婚,加之全身心照顾两个女儿,小芸多次想离婚的念头无法实施。
在社区和街道的帮助下,去年3月份,小芸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李坤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李坤送达,公告到期后缺席审理。为了证明李坤离家出走七年之久,小芸向法院提供了社区和派出所出具的李坤下落不明的证明,同时也提供了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货款合同,要求判决双胞胎女儿由自己抚养,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李坤承担二个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丈夫“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应当依靠生活中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来维系,现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李坤离家出走七年之久,不珍惜夫妻感情,其行为丧失家庭观念,对双胞胎女儿不尽抚养义务,也未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小芸起诉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双胞胎女儿的生活费问题,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李坤离家出走期间,小芸独自抚养孩子,李坤应当承担抚养费。对于小芸要求李坤承担离家出走期间的抚养费予以支持,考虑到大连市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每月为1500元。两人离婚后,判决李坤每月承担2000元,直至两个女儿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关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小芸和李坤交了30%首付款,剩余70%从银行贷款,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小芸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小芸承担偿还。 一方不出庭 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向李坤送达了判决书。公告期满后,向小芸出具了书面的判决生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