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嫌疑人辩解他仅仅是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没有从中牟利,作为公诉人,你会怎么想?”
“我觉得如果涉案毒品数量比较多,超过了入罪门槛,那么他显然是在避重就轻,因为比起贩卖毒品罪来说,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无疑更轻!”
“那如果涉案毒品数量很少,明显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门槛,你又怎么想?”
“那应该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了,必须证明他的行为是代购还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因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回答正确!”
近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的“公诉微讲堂”上传来阵阵对答声。本期主讲人党一琼是一名年轻的公诉人,她以简洁明快的风格,对毒品案件中的代卖代购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在行为方式、发挥作用、是否牟利以及交易双方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区别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详细讲解。
“前段时间我办理的石某贩卖毒品案,就是典型的毒品代购并从中牟利的案件,石某答应为宋某代购毒品1小包,从宋某手中拿到200元,石某以160元的价格从朱某处购得毒品2小包,给宋某1包,然后自己留下1包。”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冯英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冯英说的那个案件,我认为石某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并从中牟利,实际上相当于变相加价销售毒品,这种行为与刑法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性质类似,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分管副检察长高兴明也加入了讨论。
每月一期的“公诉微讲堂”是平川区检察院为提升公诉干警实战能力和办案质效,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活动由一名公诉人独立准备,承担授课任务,围绕办案中的一个问题或一个罪名,采取互动式教学,用演讲的方式发表意见、交流观点。
“以前都是听专家或领导讲课,没想到自己也能讲。”党一琼说,“虽然平时办案很忙,但通过备课让我对相关知识重新学习、理解,我也很享受与大家共同讨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