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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预付费套路,套住你了吗?

人民法院报 2017-04-16 08: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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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面而来的春的气息,是否又让阳光的你萌生了许多计划?健身瑜伽、读书培训……如今,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甚至是家政服务、衣物清洁、蔬果生鲜这些基本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都成为了一种很常见甚至是主流的消费形式。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经营者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有权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但是,这种消费模式却因消费者需预先支付对价,且往往付款数额较高、消费行为被长期 “捆绑”,并因此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今天,法官就特别提示你,别被各种预付费消费中的套路“套住”。

缺少书面合同导致关系确认难

小马在某健身公司办了一张会员卡,办卡的时候未签订书面合同,每次都是持卡现场消费后,在该公司的账本上扣划。有一天,小马到该公司消费,发现大门紧闭,上写“整顿歇业”,刚开始不以为意,后来又去了两次发现都是如此,才终于警觉。报警后,警察告知该健身公司已经搬离,已经有几十人次的报警。于是,小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会员费22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小马仅能提供会员卡,交费收据也已丢失,被告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因无法明确合同内容及金额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格式条款造成办卡者权利受损

雷某和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会员协议,约定雷某子女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教育课程,课时长度共计96节,费用共计11060元。协议背面约定,如已上课程超过全期课程的二分之一,剩余期间的课程费用不予退还,后当雷某子女上课到第50节的时候,该公司停止经营。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剩余期间课程费用,该公司辩称协议约定不予退还。雷某遂将某教育咨询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授课,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已上课程超过全期课程的二分之一,剩余期间的课程费用不予退还”等相关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证据意识欠缺致使举证不能

张某在某游泳中心花3000元办理了一张游泳年卡,未签订书面合同,后该游泳中心在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停热水、暂停营业等情况,张某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会员权益的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庭审过程中,张某未能提交停水、停业的证据,其称手机内曾拍摄游泳中心暂停歇业的公告,但在开庭前不小心被女儿删除,证人出国亦无法到庭说明相关情况,最后仅能提交了一份书面证明。对于张某的陈述,游泳中心均不予认可。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张某的陈述未予采信。

经营者单方变更重要合同条款

金某与某大型连锁酒店签订了《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书》,约定金某可以享受该酒店提供的全球分时度假权益,价格38200元,付款方式为首期款5200元,余款33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后金某如约支付了首期款,但交款后随即表示该酒店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酒店不允。金某将该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倍返还钱款,酒店应诉不同意金某的诉讼请求,并称已将金某交纳的首期款转化为了阳朔、桂林一周免费住宿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构成违约,应当退还首付款,而金某双倍返还钱款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受限严重

李某在健身会所花3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因为工作忙碌一直没有前往健身,于是决定退卡,健身会所不同意,称当初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单方解除合同可以准许,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解除了两者的服务合同,判令健身会所返还220元。

经营者“跑路”导致损失难寻

贾某与某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签订《会籍协议》。《会籍协议》约定,会员价格5万元,会员享有每场230元的击球权。《会籍协议》记载的高尔夫俱乐部地址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后贾某支付了会籍费5万元。诉讼过程中,经查明,该高尔夫俱乐部网站已被关闭,公司信息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现没有营业场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俱乐部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能合法经营,营业场所不存在,下落不明,实际已不能向会员提供服务,法院最后支持了贾某的解除《会籍协议》的诉请,并判令退还费用。

■司法观察

预付费经营应建准入门槛

近年来,尽管有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等规范,但是预付式消费模式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并导致诉讼频发。通过分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600起相关案件,可以看出预付式消费纠纷呈现的五大特点:

首先是消费领域集中多发于服务消费领域,其中尤以美容、健身、酒店居住、教育培训四类更为突出。经对600件诉讼样本的统计,上述四类消费纠纷,占到了全部预付式消费纠纷诉讼90%。

其次是被诉法人单位多为资金筹措渠道有限且资产状况一般的中小企业,但酒店类除外。

三是多具有一定群体性,一旦诉讼,少者三五消费者,多则上百。

四是纠纷原因集中于4种情形,即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解除合同、服务提供者歇业,且存在多种情形的交织。

五是维权途径不畅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矛盾激化。

为了规制相关行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朝阳区法院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建议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设置资格准入门槛,并强制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即由第三方监管机关强制要求经营者按照预付收费的一定比例冻结部分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产生消费纠纷时作为赔付保障。

二要由相关行政机关提供预付式消费书面合同范本,并强制要求预付式消费的经营主体必须参照该范本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三要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即要求经营者对服务内容、标准、经营场所租赁期限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重要信息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披露。

四要切实加大对恶意经营者的处罚和信用惩戒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对于有严重不良经营记录的,不允许再度进入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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