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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人民法院报 2017-02-19 09: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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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需要经过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不符合诉讼经济,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所以,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一部分案件真正快起来,更多体现效率,让庭审真正集中在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通过庭审检验事实、证据。

如何区分繁与简?

我认为,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罪,单有认罪还不行,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其次,才是对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再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和轻罪程序的适用。

其中,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向谁认罪?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没有认罪答辩程序,实践中,比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包括了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认罪,也就是说,即使前一诉讼阶段认罪了,后一阶段不认罪了,都会导致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被告人反悔了怎么处理?比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反悔了,提出上诉后二审怎么处理?要否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一定限制?

繁简分流在哪儿分?是将案件作出繁简区分后,仍然坚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流程,只是在各阶段、各司法机关内实现分流?还是通过各个诉讼阶段实现漏斗式的分流?这是一个选择问题。比如,是在检察阶段终结诉讼,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还是必须要提交法庭,使被告人经受法庭的洗礼?

检察机关要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要通过审前把关,将不符合起诉证据条件的案件,阻挡在审判之外;二是要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作出不起诉处理,实现审前分流;三是将应提交审判的案件,分流进入审判环节。

“简”在哪里?

被告人的速审权与法庭快速审理不能画等号。无论是试点还是试行,要总结经验做法,更要总结问题,对好的保留,对不好的进一步改良。

有人大代表提出,法庭用10分钟甚至更短时间审理了一个案件,的确是快了,但没有感觉到法庭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我也旁听了一些刑事案件速裁庭的庭审,事后也在反思,庭审一味地要求快是不是就一定好?审判的意义不仅在于作出判决,还在于通过审判让被告人受到警示、教育。

我在调研时,有同志也反映,刑事速裁程序案件虽然各项工作在简化,但权利告知、讯问、阅卷、撰写报告、撰写起诉书等各项工作程序,一点也没有减少。所以,无论是速裁,还是认罪认罚,不是一味地求快,而是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研究减少一些法律程序、工作程序。比如,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检察官自己办案自己负责,是否可以考虑阅卷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撰写起诉书提起公诉,不再撰写呈批类的报告。

研究建立繁简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的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践中,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却有着不同理解和把握,有必要从实践角度促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统一把握。如果一味坚持统一的证明标准,将会导致司法用力的不均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所以,要研究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差异化的证明标准,这是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繁简分流、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罪案件,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可。

而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重罪案件,要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尤其是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建议公检法机关共同研究一些类型化的案件应统一把握的标准。

充分运用专业化办案力量

法院、检察院都在实行司法改革,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认为,职业化侧重于队伍和人员,如职业准入、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遴选选任、职业保障等,解决的是“什么人干什么事”的问题,重点在稳定。专业化侧重于分工和业务层面,即办案组织、业务能力,如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专业化人才、专业化培训等,解决的是“怎么干好事”的问题,重点在能力。所以说,职业化是基础,专业化是目标,二者相辅相成。

专业化办案队伍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人才基础。此次司法改革,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案件量较大的朝阳、海淀、丰台院,成立了轻罪案件检察部,以专业化的办案机构保障案件繁简分流。机构建立后,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基本的办案组织,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据不完全统计,轻罪案件检察部承担了本院60至70%的案件,一个基本办案组年均办案200至230件左右。

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

科技迅速发展,但科技信息的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远远不够,还没有把科技转化为刑事司法办案的生产力。比如,完全可以将GPS定位系统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减少轻罪案件审前羁押。比如探索推进公检法机关之间电子卷宗的一体化。总之,要真正运用好信息化、科技化的手段,服务办案,促进工作创新发展。

此外,还要注意综合运用各种诉讼程序,不断健全完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层次诉讼体系,进一步加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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