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当事人父亲自首
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李晓磊摄
■对话人物
闫爱民
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居民,其子闫啸天是河南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大学生。2014年暑假,闫啸天与朋友王亚军爬树掏鸟窝,结果掏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雏并售卖获利。
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刑事拘留。
2015年5月,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后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当时,此事引起了“量刑过重还是依法办事”的争论。
虽然知道儿子确实犯了罪,但闫爱民觉得十年多的刑期“太重”,“就是掏了几只鸟”。他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2015年12月,他向新乡市中院递交了申请。
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闫爱民的再审申诉。
■对话动机
当再审申请被驳回后,5月10日下午,闫爱民和另一名被告人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在律师陪同下,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自首,称他们在该案中曾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某些办案人员行贿。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两名检察干警受理了闫爱民、王不井的自首、举报,制作笔录并接受相关材料。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称已依照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受理、分流,对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闫爱民和王不井想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案件再审。他对新京报记者说,行贿的费用是两家均摊,他知道行贿是犯罪,愿意接受惩罚,别人怎么说,他无所谓。
“我觉得‘沟通’的意思就是送钱”
新京报:你什么时候去检察院自首的?
闫爱民:5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在律师陪同下,来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投案自首,在控申科,我们向工作人员说,在办理我儿子案子过程中,我曾行贿过办案人员。
新京报:当时为什么会行贿?
闫爱民:儿子被拘留以后,新乡辉县市森林公安一位领导和我说,要和办案人好好沟通沟通。我想,为了孩子,破费点儿也没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