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9日讯(记者 曾金华)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全面规定。《办法》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据悉,2008年,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在推动评价制度建立、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财政部农业司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脱贫攻坚新形势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新要求,回应各方关切,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必要对原办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用更加准确、公正的“标尺”来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办法》修订主要围绕上述目标,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了全面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一是突出使用精准。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新增“扶贫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指标,重点考核脱贫成效,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较慢问题,提高“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的权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执行的考核,强化各地资金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同时,明确将违纪违法使用资金情况作为扣分指标。四是考核资金整合成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政策要求,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并细化相关评价要求。五是探索绩效目标管理。在东部省份率先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