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9月15日讯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三条 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等内容,不晚于报名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含)发布。
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应当包括财政部和国债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七条 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情况、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材料中的有关数据,征求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意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财政部需要提供有关业务数据。
第三章 选择方式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