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第一锤”公安协勤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我不希望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说这句话时,王某某站在被告席上。此时他年迈的父母疾病缠身,却无法得到他的照顾。作为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王某某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两名协勤人员魏某、马某,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联网获取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将信息出售。
昨日,王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据悉,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的首案宣判。
公安协勤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975年出生,河北人,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负责内勤和外勤工作。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某某伙同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联网获取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将信息出售。获得赃款共分8笔提取到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某某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其近亲属退回了赃款。
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王某某表示,自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一般是5元或10元一个,均通过微信转账。累计到达一定数额后再转到自己的微信中,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提现。
王某某称,自己共分到了2万余元赃款。而另外一名同事作为“创始人”分得多一点,“因为‘客源’均是他找来的。”
进行最后陈述时,王某某说,“站在被告席,我心中充满悔恨,我没能恪守一个党员最基本的党性原则。向所有受害人说声对不起,真的对不起,希望泄露的个人信息没给你们带来更大伤害。”
法庭在休庭合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