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踹门反作用力致其坠楼亡)
KTV内酒后乱性欲性侵同行女子遭众人殴打,男子跑上二楼准备理论,不料在踹开二楼关闭的房门时,因反作用力导致后退,不慎从栏杆处仰面翻落坠亡。
事件
酒后闹事男子不慎坠楼亡
2016年9月20日,35岁的白河县男子樊某与朱某、李某、周某琴及周的胞姐毛某一起吃饭喝酒,当晚11时许,几人相约前往附近一KTV唱歌,其间又喝了三四瓶啤酒。
次日凌晨1时许,唱歌过程中,樊某趴在毛某身上欲实施猥亵,朱某上前阻止时两人发生撕扯。毛某上前阻止两人时,樊某趁机将毛某推进隔壁KTV包间并关闭房门,随后将毛某推倒在沙发上抱住,反抗中,毛某头部碰在茶几上受伤流血。樊某见状并未撒手,仍继续实施猥亵。
随后,周某琴叫来KTV老板周某贵父子(周某琴的亲戚)帮忙,3人一同殴打樊某。朱某、李某见状赶紧将几人拉开,在场的人相继上二楼大厅,樊某气不过也跟了上去,抡起椅子欲打人。周某琴等人来到二楼阳台西侧躲避,樊某赶来踹开关闭的房门,其间因反作用力导致后退,不慎退至身后栏杆处仰面坠落,后经医院抢救不幸死亡。
法院
男子自行承担70%责任
事后樊某家属认为,其坠楼与周某琴等3人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发生冲突时,一同前来KTV唱歌的朱某、李某等人未尽到作为同伴的义务;KTV二楼阳台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人周某贵父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殴打作为消费者的樊某,也是导致其坠楼身亡的一个原因。
2月24日,樊某的父亲、妻子、女儿上诉至白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琴、周某贵等人赔偿全部损失1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李某、周某琴作为共同饮酒召集者、参与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樊某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周某琴在制止樊某行为后又伙同另外两人殴打,是樊某意外坠亡的诱因;此外,该KTV栏杆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也是樊某坠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酒后乱性,在他人劝阻后仍借酒闹事,在踹门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其坠楼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6月26日,白河县法院一审判决,樊某自行承担70%责任;剩下的30%责任,由5名被告依照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并共同赔偿受害人37.7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并已于8月份分别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