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将顾客吃剩下的火锅进行过滤、熬制,提取出“老油”,再加入新的火锅汤料中循环食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家无良火锅店的老板、店主和大厨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贾某在芜湖个体经营一家火锅店。2016年2月前后,贾某先后聘请杨某为店长负责该火锅店的经营管理、韦某为大厨负责该店火锅底料制作。因该火锅店生意不景气,为控制成本并给火锅味道提鲜,贾某、杨某、韦某三人商议后决定采用制作“老油”的方法经营,即把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过滤、回收,由韦某再次加热提取,将这些残油提炼成“老油”,再把“老油”添加到新的“鸳鸯锅”“香辣锅”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
制作和使用“老油”,在火锅店员工眼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据该火锅店工作人员证实,在顾客吃过之后,他们会把顾客吃剩下的火锅端到后厨,倒进一个桶内。这个桶上装有滤网,可以把残渣过滤掉。之后,大厨把上面的一层油撇掉,再倒入一个铁桶内,用火加热铁桶,直到铁桶不再冒烟,油就熬得差不多了。接着,再将清一点的油分装出来,加入香料再熬制,熬好了装入保鲜盒放入冰箱,等顾客点餐的时候使用。
“店里每天都在制作‘老油’,每天有多少桌就使用了多少次,说这样味道好。”工作人员称。
贾某等人也承认,在韦某当大厨后一直使用“老油”做火锅,但只有在做“鸳鸯锅”“香辣锅”时才用这种油。营业期间,对外也销售这种“老油”火锅,“鸳鸯锅”每锅22元,“香辣锅”每锅28元,加起来卖了六七千元左右。他们还称,市场上的小火锅店都是这么做火锅的。
据统计,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该火锅店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制作200余斤“老油”,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非法营业额达6000余元。
2016年3月9日,芜湖市鸠江区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鸠江法院审理认为,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残渣残油不可作为食品原料,贾某、杨某、韦某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为控制成本并提升火锅味道,合谋制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向顾客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上述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并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杨某、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上述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