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扫码支付渐成潮流。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手机一扫,商品我有”,怀揣现金或者银行卡出门的情况越来越少。与之相匹配,支付宝与微信二维码也成了许多商户店里的标配。那么,如果有一天,银行也想跟普通商户一样,在自家“店里”贴出支付宝或者微信二维码,顾客(商户)扫码支付,银行再将自己的商品(现金)贩卖给顾客,这样是否行得通呢?
近日,兰州银行便作了这样一个尝试,推出ATM微信、支付宝扫码取现业务。这项“创新”看似方便了你我他,却殊不知已涉嫌违反监管规定,将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对等了起来,推出仅一天便被有关部门叫停。
支付机构不能做现金存取
9月4日,兰州银行公众号高调推出一项新业务:所属ATM支持微信、支付宝扫码取现,手续费为0.3%。不过,据央广网报道,该项业务推出仅一天就被叫停,兰州银行公众号也撤下了前述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支付机构的角度来说,这是一项严重违规的业务。”
分析指出,兰州银行该项业务,实际上就是将支付机构的账户余额直接等同于现金,这涉及现金存取业务。而央行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赵鹞直言,支付机构不能够做现金存取业务,这是底线,不能突破。“据我了解,很早以前支付机构就已经找过一些大银行,希望通过支付账户在银行ATM上取现。马上就被拒绝了,毫无商量余地。”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央行就指出,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明显区别。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
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
正因如此,这两种账户在信用等级上有明显不同,体现在功能上也有明显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