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通过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狸家公司)应用软件订购58元美容服务产品,不料美容后眼睛出现灼痛,到医院诊断为角膜炎、眼及附属器烧伤。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河狸家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107元。
2016年10月22日,李女士通过河狸家公司应用软件订购58元美容服务产品,当日下午13时许,李女士至约定地址由田女士为其提供美容服务。
“她(田女士)为我提供的服务是按摩脸部和眼部,服务前没说不能睁眼睛,服务中有电话打进来,我睁眼接电话时美容液流入双眼,她仅用棉签进行了擦拭,并没有做其他处理。我当天下午就视线模糊,晚上眼睛开始出现灼痛,肿胀到无法睁眼。”李女士称。
结束后,李女士感觉眼部不适,次日至医院急诊,诊断为角膜炎、眼及附属器烧伤。随后,李女士将河狸家公司、田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
田女士称,在服务前告知过李女士不能睁眼,但记不清李女士是否接过电话。服务过程中并没有使用美容液,使用的都是膏体,用的也是棉片,并也没有用棉签擦拭。
河狸家公司和田女士均表示,田女士并非河狸家公司的员工,双方也并非劳动关系,系合作关系。河狸家公司还称,事发七天后李女士才告知受伤,公司客服人员也一直与李女士、田女士积极沟通,但双方都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女士作为提供美容服务者,应当在提供美容服务前告知注意事项,并在美容产品进入接受美容服务对象的眼部后进行积极妥当的处理,但田女士并未尽到义务,存在过错。
而李女士自认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因接打电话而睁眼,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在提供美容服务者未告知在眼部美容过程中应避免睁眼的情况下,亦应根据常识尽量避免睁眼,李女士行为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最后,法院确认田女士和李女士的过错比例分别为90%和10%。
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狸家公司自认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承诺先行赔付,同意在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形下对李女士进行先行赔付,再由其另行向田女士追偿,李女士和田女士亦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河狸家公司赔偿李女士相关合理损失8107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