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积累的债务风险逐渐显现,风险防控不到位、不规范问题开始凸显。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两高”进一步明确金融领域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30项意见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着力提升金融检察工作能力水平,依法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针对如何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系统风险的防控,切实助力实体经济的健康成长,降低金融机构因过度扩张而产生的不良债务和呆账坏账,司法机关将从何处发力、如何作为?结合具体案例,请看来自基层的实践。
金融风险增加——
防范以创新为名逃避监管
一家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账面近千万元资金被银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高利贷,造成损失。该公司将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这是近期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对于该行行长及内部工作人员转出存款的事实,银行方面表示认可。银行方面辩称,原告公司系与该行行长刘维宁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
近几年,各类理财公司、信托基金公司快速发展、业务扩张迅速,暴露出行业监管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最高法明确,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非法挪用储户资金和银行“飞单”案件,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方认为,储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注意分清银行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一般而言,自有理财产品的理财协议相对方就是银行,而代销理财产品的协议相对方往往为第三方,银行只是起居间作用。”
李方提醒,储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这很关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有问题只能找合同相对方,比如银行代销产品,出了问题、主张权益只能找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