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生活中饲养宠物家庭的增加,各种提供宠物服务的商业机构也随之增加,除了宠物医院外,还有诸如宠物洗澡、宠物寄养等各项经营服务。然而,在为宠物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宠物死亡、走失等原因而引发的纠纷也频繁发生。
从法律角度而言,顾客把宠物送交宠物服务机构,无论是寄养、治疗还是美容,都在事实上与宠物服务机构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依照约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妥善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存在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本期案例来看,与宠物服务机构相关的纠纷大多是由于宠物死亡或者走失所引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期的一个案例中,顾客伊某将斗牛犬送到李某的宠物店中洗澡。送去时,宠物并无异样,谁知第二天开门时发现宠物死亡。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店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经调解,李某赔偿伊某7500元。
目前,与宠物服务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应当总结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抓紧制定相关规定,使宠物服务市场更加规范和有序。同时,在服务过程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宠物服务机构,都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和证据意识,出现意外情况及时协商处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