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邢台一法院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理由竟是“上级机关要求”)
近日,一张疑似“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在网上热传。大白新闻注意到,该通知书在理由一栏写到“因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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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张“变更羁押通知书”属实,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法学专家彭新林在接受大白新闻采访时表示:变更羁押期限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这份文件是真的,其向上级请示的说法并不是法定理由,用这种依据来变更羁押期限是违法的,应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法院出具“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留多处空白
据了解,网传“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编号为“(西法)变字【2017】1号”,其出具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出具单位是“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此外,通知书还显示,此通知是“第三联在押人员留存”。
网传“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正文显示——
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我院正在办理的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件,涉案被告人韩某某,(性别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因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之规定,经___批准(决定),不计算其羁押期限。
现羁押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大白新闻注意到,该通知书显示:变更羁押理由为“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还有“不计算其羁押期限”等说法。此外,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处和羁押期限截止日期处均为空白。
法学专家:通知书存严重问题有损司法公信力
带着疑问,大白新闻今日(8月20日)下午采访到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彭新林称,“从规范执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一个这样的通知书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
彭新林表示:第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的问题是很明显的。其中,变更羁押期限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人身自由,这些基本的诉讼权利,而“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这个不是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