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身份信息泄露的电话,广州的陈女士(化名)按对方指示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查询,并按要求插上网银U盾。当天,其银行卡内212万元分成20多笔被转走。陈女士起诉开户行,认为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银行辩称,案件没有侦破,款项是否被骗未知,即使被骗也是因为诈骗分子的行为,以及陈女士的严重过失所致。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士预留了电话号码,银行未全面推行实施转账验证码,并告知不开通该功能的风险责任自负,也未对跨行多笔大额转账进行限制,遂判决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赔偿148.8万元。银行上诉,该案日前二审开庭,案件尚在审理中。
储户:
212万元分20多笔被转走
陈女士称,2014年10月16日前,自己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账户内日常资金仅几千元,其余都是理财产品。17日上午,她接到一个电话,告知其身份资料泄露,请检查相关银行账户以免出现意外。陈女士登录了电话中声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的主页查询链接,查询到个人身份信息,之后对方又让其上中国公证网进行认证,并按要求插上网银U盾。陈女士称,虽然其保持了谨慎的态度,并未输入账号和密码,但事后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12万元被分成20多笔资金划走。
陈女士认为,其资金是保存在银行监管的账户之中,银行应该对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储户的原因,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212万元。
银行:
储户输入密码有严重过失
被告银行辩称,在公安机关未出具结论前,相关事实难以查清,陈女士要求赔偿的前提是资金损失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陈女士的交易记录不能证明是被骗取的。如果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是如何配合犯罪分子进行了哪些操作是本案关键。
该银行表示,即使陈女士的资金是被骗取的,其被骗的主因是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以及陈女士个人的过失,包括插入网银盾和登录钓鱼网站进行操作,以及陈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网银户名、银行卡号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