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半的多多(化名)在幼儿园跌倒受伤,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幼儿园方面认为,穿厚底鞋是多多摔倒的原因,并质疑家长单方所做的司法鉴定不符合程序。然而,幼儿园并没有提供事发教室的监控。
广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二审,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虽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伤,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幼儿园赔偿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8.8万元。
案例一
男童自己跌倒受伤 获赔8.8万
2015年5月25日,两岁半的多多在花都区东某幼儿园上学期间跌倒受伤,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某幼儿园认为多多鉴定时间不合理,不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东某幼儿园主张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为此,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东某幼儿园向多多赔偿88228.7元(包括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等)。
焦点1:双方均承认孩子是自己不小心摔伤
东某幼儿园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多多的受伤过程不作任何审查和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直接就进入对多多损失部分审查。东某幼儿园提出要求当庭播放视频证据录像,以证实多多是在走路过程中自己跌倒受伤,并无其他小朋友推撞、追逐,一审法官并未准许。但一审法官在庭审中曾向多多的法定代理人询问是否确认多多自己跌倒受伤,多多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承认多多自己跌倒受伤。
关于多多受伤的原因,东某幼儿园提交了事发当天多多的照片,证实其穿着厚底鞋,并导致其走路时跌倒受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东某幼儿园表示多多是在放好椅子后回到活动室的过程中自己跌倒受伤,在场幼儿园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多多送到保健室进行检查,并及时通知其父母,陪同他们带多多到医院治疗。最后,多多被诊断为右肱骨下端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