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赵飞到案发地——天津市静海区,并下死命令:决战20天,全警动员全社会参与打一场取缔非法传销歼灭战,打不净不罢手不收兵。
在法律上,传销是如何定义?传销活动又可能涉及什么犯罪?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公开信息进行了梳理。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梁宏刚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传销活动在我国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成为主要打击传销组织的刑事罪名。
除了该罪名外,一些传销人员为达到“拉人头”的目的,不择手段,也涉及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种罪名。
“近些年来,传销带来的各方面社会影响极坏,此次李文星事件让传销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相信公安机关会像此前打击电信诈骗一样,加大持续打击的力度,让广大群众能远离传销。”梁宏刚说。
19年前国务院就明令禁止传销
“早在19年前,国务院对传销行为就明令禁止。”梁宏刚表示。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就发布《关于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禁止传销活动。
通知称,“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组织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梁宏刚称,关于传销的官方定义,国务院在2005 年8 月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进行了明确。
该条例第2 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