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购买配件制作毒镖,趁夜间骑摩托车射杀土狗,再加工处理端上餐桌,供人食用。今天上午9时许,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内,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这起涉及24人的毒狗倒卖案件一审公开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这24人长期在本市从事毒狗倒卖、盗窃鸡禽的生意,分别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罪。
自2014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在合肥周边农村多次采取用弓弩发射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飞镖注射器(俗称“毒镖”)方式毒杀土狗,然后销售给下线处理,供人食用。 他们的交通方式基本为摩托车,常常两三人一组,趁夜间动手。被毒杀的狗肉价格从7元/千克、15元/千克到16元/千克不等。至于毒镖的来源,大多则是通过网络购买配件,制作毒镖,出售给他人使用。
为方便毒狗倒卖,这伙人还专门雇人来到冷库上班,从事收购、称重、报账、扒狗内脏等活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程某经人介绍来到被告人许某的冷库上班,专门负责为收购的毒死狗进行剥皮处理,每剥一条狗皮计提工资3元,至案发,程某累计剥皮2748条,领取报酬8500元。
除了专门毒狗外,被告人李某等人还多次到农村地区窃取农户饲养的土鸡,所得赃款在去除相应的汽油费后均分。
公诉机关还指控,在2014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臧某明知其丈夫李某一直伙同他人盗窃鸡、狗,所交给她的钱都是销赃后分得的赃款,仍按照李某的要求为其保管赃款,并详细记录每天分得的赃款数额。被告人赵某长期在菜市从事贩卖家禽生意,其明知李某等人出售的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赚取更多的利润,仍多次以低于正常进货价格收购,后加价对外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等7人销售金额均达20万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等5人多次窃取他人饲养的家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涉及被告人数众多,庭审将安排在两天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