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在即,不少大学新生收到了录取通知书,而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来的还有银行卡。(7月31日《海南特区报》)
十几年前,笔者上大学时,录取通知书就夹带了一张银行卡,笔者大学几年间缴学费、存生活费也一直使用的是这张银行卡,算是带来了方便。但是,从法律角度说,大学录取通知书里夹带银行卡,这种做法显然涉嫌多重违法,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首先,准大学生的身份证信息,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高校在未经准大学生同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向银行提供准大学生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涉嫌泄露个人隐私。而且,高校为准大学生开通银行卡,如果从银行那里获得好处,那俨然是变相的贩卖准大学生个人信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准大学生要不要开通银行卡,或者开通哪家的银行卡,这属于准大学生个人的选择权,任何人都不能替代准大学生选择和决定。录取通知书里夹带银行卡,甚至有的高校指定准大学生必须使用通知书里夹带的银行卡缴学费,这实质上了就剥夺了准大学生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选择权,属于一种强制消费行为。
再者,银行与高校相互合作,给大学生开通银行卡,这本身属于违法违规操作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录取通知书中夹带的银行卡,银行仅仅是在高校提供了准大学生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就为其开通了银行卡,这显然属于违规操作,存在严重的金融安全隐患。电信诈骗难以根绝,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银行系统为很多没有提供本人身份证的人开办了银行卡,专用于诈骗使用。
另一方面,今天的大学生,不同于笔者那个时代的大学生。当代大学生很多在中学时代就已经在银行开了账户,有的中学生手里有多张银行卡。但根据央行在去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柜面开的传统账户,只有这类账户可取现),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这两类账户不能存取现金)。这意味着已经在某行开通过账户的准大学生,是不能开通新账户。但银行不加区分,只要高校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就为他们开通新账户,这显然又属于违规操作。
因此,不管是保障准大学生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规范银行为用户开办银行卡业务,防范金融安全隐患,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等职能部门必须明确禁止并严惩录取通知书中夹带银行卡的行为,不能放纵银行在只有准大学生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为其开通银行卡的违规作业行为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