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宿州7月31日电(通讯员王娟)2011年,年仅17岁的安徽省来安县人王某在打工期间结识30来岁的泗县某镇村民刘某,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又与张某发生关系,张某于2015年怀孕。
因不想被刘某家人发现二人之间的关系,王某在和张某商量之后,决定不要这个孩子。后来在张某的多方打听之下,联系到熟人李某,李某答应孩子出生后可以给张某二人一些钱将孩子抱走喂养。期间,曾有一温州夫妻想来抱养孩子,因张某嫌对方只给六万元钱而未同意。孩子生下来后,王某、张某二人收取李某人民币7.8万元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后因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案发。
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抚养费”等巨额钱财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