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在裕丰花市西门口摆地摊、冒充古玩行家行骗的朱氏三兄弟分别获刑。据了解,三兄弟曾将价值179元的假玉卖给6旬大爷,收了大爷钱财共计近1.2万元。2016年8月,朱氏三兄弟共谋以卖假玉的方式骗钱,并约定分赃比例。
同年9月4日10时许,老大在合肥市瑶海区裕丰花市西门口摆地摊装作收购古玩、玉器,老二、老三冒充卖玉的并将随身携带的仿玉高价卖给老大以引人注意。
当时已66岁的大爷袁某上前观看,老大遂以身上钱不够要去取钱为由,先离开,此时老二、老三对被害人袁某称他们赶时间,愿意以低点的价格卖给袁某,被害人袁某表示同意,并将1000元现金及手上戴着的一个重约31.25克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81元)交给老二,老二将一块狮形章、一个虎纹方牌、一个观音摆件,一个手镯共计4块仿玉制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79元)卖给被害人袁某。
随后老二、老三逃离现场,骗得的金戒指销赃后及赃款1000元被三人分赃并挥霍。
2016年10月17日,老大、老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29日老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朱氏三兄弟赔偿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袁某对三人表示谅解。
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氏三兄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朱氏三兄弟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实施诈骗,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老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大、老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三人系初犯,并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朱氏三兄弟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严惩处。
据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瑶海法院法官提醒,喜欢古玩的市民不要随便轻信路边摊,购买前应多了解古玩方面的知识,购买时请选择专业古玩店。(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