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4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美国EB-5投资移民引发的纠纷案。原告吕先生、吕女士姐弟俩起诉昆明劳伦斯经济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伦斯”公司)返还投资移民款、服务费及相关利息共计500多万元人民币。而劳伦斯公司则认为除了服务费外,该公司并未收取原告投资移民款,被告应该找美国代理公司讨要。
钱交了3年被拒签
吕女士姐弟俩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从事移民服务的劳伦斯公司,请其代办移民美国的业务。当天,双方就办理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事宜,签订了《申请美国投资移民咨询服务协议书》。
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20000美元律师费,由劳伦斯公司代收和转交律师(美国律师开具了正式的收款单据),如果在申请递送美国移民局并取得档案号码后的10个月内没有获得移民批准,所交律师费全部退还。随后,吕女士姐弟俩分别按照约定向劳伦斯公司支付了服务费44000元,律师费20000美元,向案外人夏利士集团支付了50万美元和5万美元。
8个多月后,姐弟俩从劳伦斯公司得知,已分获美国移民局的档案号码,移民之路可谓成功了一半,让其继续等候佳音。谁知,去年10月底,吕女士等到的却是被拒签的消息。对于原因,劳伦斯公司表示,当年9月,美国移民局向吕女士发出了补材料的信函,他们也及时通知到了吕女士,且补交材料的期限有一月之长,可吕女士却拖到了最后两天才去交,因此导致了被拒签。
而吕先生至今都还挂在美国移民局的网站上,办理进度仍是“等待之中”,并未收到任何拒签和补材料的信函。
起诉移民机构退款
姐弟俩认为,劳伦斯公司存在违约,移民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权益特依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对此,劳伦斯公司觉得很冤枉。“这笔钱的收款人并不是我们,而是夏利士公司,协议书中约定指向的主体也是夏利士集团,这些钱也该让夏利士公司退还。”
经交涉,吕先生得到夏利士公司退款30万美元,而其剩余款项及吕女士的退款至今仍未退还。于是,二人将劳伦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二人投资移民款、基金管理费、服务费、律师费及相关利息共计500多万元人民币。
不服判决移民机构上诉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上的约定是劳伦斯公司自愿作出的,这种约定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吕女士二人既可以选择实际收款人夏利士公司作为款项返还的主体,也可以选择劳伦斯公司作为款项返还的主体。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劳伦斯公司退还吕女士二人共计500多万元人民币。
劳伦斯公司不服,于6月20日提出上诉。劳伦斯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在项目出现风险后,中介与项目方角色并不混同,劳伦斯公司已经合理地履行了相关义务,同时做好了风险告知。按照相关法律,中介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而申请人应是与国外项目方的跨国诉讼。
说法
律师:移民机构推卸责任
移民机构:钱没收到无法退
由于未联系上吕女士,记者联系了吕先生,电话中吕先生表示,会积极应诉,详细情况可咨询其代理律师。“你向我借钱,然后让我把钱直接打给另一个人。我肯定不可能向另一个人要钱,只能向你要,这是一样的道理。”作为代理律师,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荣祥表示,劳伦斯公司是在推卸责任,且在吕女士被拒签的问题上,劳伦斯公司和夏利士公司都未及时告知,是当事人自己上网查到,并及时补充材料时已为时已晚。
而劳伦斯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收到这笔钱,就不该他们退还。目前双方正等待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