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黄晓宇)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公共场所大声讲电话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认定被告人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了解,一天代某与工友在饭店内相约吃饭。酒酣之际,工友称家里有孩子上学需要学费,急需提前支取工资用以支付学费。仗义的代某表示愿意帮工友和工长商量,看能否提前支取工资。
后代某与工长联系,因工长那边电话声比较嘈杂,代某在饭店里不自觉地提高了些声音,遂引起周围其他客人的不满。坐在门口的小姑娘要求代某放低音量,另一桌就餐的王某也直截了当地告诉代某说:“你声音太大,也吵到我们了。”
代某的工友听后趁着酒劲,大声回应:“我说话关你什么事,你还打扰到我了呢。”之后其就和王某嚷嚷起来,随后发生争执。已经挪到室外打电话的代某返回店内后发现工友与别人打架,立刻冲上去帮着工友揍王某。
期间王某的脑袋被打破,由于王某一开始鉴定为轻微伤,故代某与他的工友被警方行政拘留。后王某的伤情经正式鉴定为轻伤二级,此时代某等二人已被释放并且失联,后代某被通缉归案,其工友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代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三中院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