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念叨着这句话,顾先生和朋友们的一次饭局还是出事了。那是2015年的一天,他们开车到郑州郊区一个农庄吃饭,当时大家都喝了酒,便通过农庄老板叫了几个代驾师傅。顾先生乘坐朋友的车离开,他把自己平时常开的车交给代驾张师傅,让他送另外两名朋友回家。
当晚10时许,张师傅驾驶着顾先生的车沿郑州市上街区310国道行驶途中撞了一名路人。张师傅马上下车查看,被撞的路人已浑身是血,不省人事,他紧张之下弃车离去。
随后这名路人被送往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救治,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3天后不幸离世。
经公安机关认定,张师傅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张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他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车主是否该承担民事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由于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死者家属将代驾司机张师傅、车辆使用者顾先生和车主蔡女士,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为逝去的人寻求责任承担者。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女士虽是车主,但平时使用车辆的是顾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证据证明蔡女士存在过错,因此对路人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顾先生虽是实际使用者,但事故发生时,正是为了避免酒驾才找的代驾。双方虽未约定具体代驾费用,但实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时,顾先生并未在此车辆上,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
那么,沉重的赔偿责任,只能落在张师傅一人身上吗?据了解,肇事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尚在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却以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条规定在合同中属增加的内容,保险公司未提交被保险人即蔡女士投保商业三者险时的条款内容;另双方签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系由他人代理签订,对有关逃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为此,被撞者死亡造成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该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