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了,儿媳妇李女士跟婆婆继续生活了十年,照顾起居。后因家庭矛盾,李女士将婆婆的另外两个子女告上法庭,要为自己十年的付出讨个说法。李女士能否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判决表示,法律并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该行为属于自愿的道德行为,行为人可就道德行为的付出向受益人主张补偿并获得支持。
诉讼
丧偶儿媳照顾婆婆十年
韩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迁入新居后,作为家里的次子,韩先生将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
2004年,韩先生的父亲病逝。母亲依旧跟随韩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
2006年,韩先生因病早逝。当年,李女士39岁,女儿只有16岁,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
据李女士讲,为了赡养婆婆、供养女儿上学,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下了夜班还要给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饭。就这样,她与婆婆共同生活了10年。
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韩家大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定的生活费,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生病期间,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经常来看望老人。就这样,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
儿媳索补偿获法院支持
2016年3月,因为一些矛盾,婆婆从李女士的家中搬走。
此后,婆婆将李女士母女告到法院,要求继承韩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子中属于她的份额。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女士和丈夫购买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给付婆婆20万元。
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年时间里,她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既然婆婆不念旧情,那么她十年来为赡养婆婆支出的费用理应由老人的另外两个子女承担。因此,李女士将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另行起诉到法院,索要十年来的赡养费补偿20万元。
韩家兄妹自然是不同意的。他们说,当初韩先生和李女士夫妻买房的钱是父母的老宅拆迁得来的。拆迁款中本应有他们的份额,但由于韩先生承诺会和李女士一起给父母养老送终,所以他们才没要求分这笔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他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女士相应的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其他两个子女给付李女士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