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是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傍晚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头面部、左肩受伤。上下班途中由动物引发的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今天(6月15日)是上海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日。记者获悉,所属区的人社局对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夏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夏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夏某的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夏某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范围。据了解,经交警事故现场调查确认,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后夏某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与车辆有关,可以是车辆与车辆、车辆与人之间发生,也可以是车辆与自然物、货物、动物之间发生,也可以是车辆遭遇灾害天气或驾驶员身体失控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案例中,夏某驾驶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其头面部、左肩受伤,应属于交通事故范围。
另外,此次事故并非因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夏某不能完全预见。狗的活动超出夏某的控制能力,故不能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事发当天路人报警后,交警及时处警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报警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材料,结合事故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认定夏某无事故责任。
也因此,区人社局根据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